公路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行政法规的相关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其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等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公路行政执法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公路管理机构。 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职权: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中,第七十六条与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处罚权,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不能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职权:
《公路法》第七十四条与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处罚权,即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及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的行为的处罚,只能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不能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的职权。
《公路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是公路行政处理的分则,也是公路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概括为以下种类: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下列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6)、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8)、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9)、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2、责令停止施工: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
3、责令恢复原状: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4、限期拆除: 对下列行为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费用由行为负担。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没收非法所得: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没收非法所得。
6、罚款:
(10)、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1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13)、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