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公诉案件自侦查机关立案、自诉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后,便应当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连续地进行下去,直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并交付执行为止。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者出现一时难以克服的客观障碍,致使既无法继续进行诉讼活动,又不能终结诉讼。例如,在侦查阶段,凡是有条件进行的侦查活动都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却因潜逃而下落不明;在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脱逃而无法对其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判。在上述情况下,就需要将诉讼予以暂时停止,待引起中断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继续进行诉讼。这种制度就是刑事诉讼的中止。其基本特点是:(1)刑事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即既可以发生在侦查阶段,又可以发生在起诉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审判阶段;(2)刑事诉讼中止后,既不能撤销案件,也不能终止诉讼,而只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直到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以后,诉讼才恢复进行;(3)刑事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继续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4)刑事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人专门机关的办案期限,也不影响当事人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尽快恢复诉讼的进行,及时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第二,可以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第三,可以保证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参加诉讼,从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办案质量。
依据诉讼阶段的不同,刑事诉讼的中止可以分为中止侦查、中止审查和中止审理三种,其条件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别。具体如下:
1.中止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或者有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的.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中止侦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侦查机关应当写_l_n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而不得中止侦查,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亦不得中止
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中止侦查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对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应当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2.中止审查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该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而不宜中止审查。
3.中止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l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的,应当使用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裁定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的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凶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刑事诉讼终止的基本特点是:一旦作出诉讼终止的决定,所有诉讼活动都要立即停止进行,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也因诉讼终止的决定而失效。
刑事诉讼终止和刑事诉讼中止都具有停止诉讼进行的效力,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条件不同。刑事诉讼终止适用于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行诉讼的各种法定情形;刑事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出现了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2)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终止是终结案件,不再追诉,即依法不必要或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止则只是暂停诉讼,待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活动。(3)程序不同。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出现刑事诉讼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则诉讼继续进行下去便没有意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及时终止诉讼,无疑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办案人员无效劳动,节省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同时可以使有关当事人及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免受诉累,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最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案件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小.刑事诉讼终止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刑事案件没有立案,诉讼尚未开始,就不存在诉讼终止的问题;如果判决已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即诉讼业已结束,则不再适用诉讼终止。第二,必须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才能终止诉讼:需要指出的是,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据此,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适用该程序继续进行诉讼活动,而不得终止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终止有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几种方式.而且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采用的终止诉讼的方式及程序也就不同。具体如下:
第一,在侦查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
第二,在起诉阶段,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终止诉讼。
第三,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行为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和案件经查证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发现有该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发现有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终止审理的裁定,均应制作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有关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终止诉讼的,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仍应依法继续进行;对于终止诉讼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