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任制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①不仅要回避
②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1.含义: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书。
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