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4)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1.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
2.例外:
(1)第一类: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⑦遗产管理人;⑧遗嘱执行人;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10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法定机关和组织。民诉55条
(2)第二类: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①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③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①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当事人: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②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表见代理除外);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1)雇主作为当事人,雇员不是当事人:《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
(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对比: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第189条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注意:①适用的案件类型:②当事人有顺序要求。
(2)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①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②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③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4.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②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③注意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当事人。
(2)一般保证中的被告:
①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③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强调: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
①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②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案件
(1)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50、52条
①由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
②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①通常侵权人,作被告。
②学校与侵权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必须一并诉讼。条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①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作被告。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作被告。
③第三人与管理人作共同被告,条件:第三人侵权,并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6. 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1.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民诉》第56条
①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②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民诉》第56条
(3)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意见》第66条
①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第56条
(1)原因: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原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③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2)有证据证明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4)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5)处理:①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1)诉讼标的为2个以上;(2)2个以上诉讼标的同类。
(3)同一法院管辖,并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通常是指起诉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2.必要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3.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基本考点:
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2)关联考点: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两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②个人合伙涉诉时,其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③法人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当事人。
4.继承遗产类案件
(1)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3)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5.共有财产类案件
(1)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6. 赡养费诉讼应当追加所有的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7.共同侵权:原告可以选择起诉部分侵权人或者全部侵权人,对未起诉的侵权人,法院不追加。《侵权责任法》第13条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10人以上。
(2)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3)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①推选代表人。
②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③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