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需证明的事实
(1)无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民诉》第69条
(2)②不能推翻,其他的事实,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2.自认制度
(1)自认的概念:①诉讼中;②对事实的承认。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自认的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
(4)自认的撤回:
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5)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
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无需证明的事实
(1)无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民诉》第69条
(2)②不能推翻,其他的事实,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2.自认制度
(1)自认的概念:①诉讼中;②对事实的承认。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3)自认的效果:当事人免于举证。
(4)自认的撤回:
①撤回时间: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
②撤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
(5)自认的范围:掌握不能够自认及不构成自认的事实。
①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自认。注意: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②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1.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①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②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
案件类型 | 受害方 | 加害方 | |
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 | 这种情况下的证明责任是按一般原则分配的,也被称为证明责任的正置。
|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 |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
|
《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 | (1)专利纠纷 |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
(2)高度危险作业 | 受害人有故意 | ||
(3)环境污染 | (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 | ||
(4)搁置物、悬挂物 |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 ||
(5)动物致害 | ※受害人有过错 | ||
(6)产品责任 | 有免责事由 | ||
(7)共同危险 | 无因果关系 | ||
(8)医疗侵权 | ※无因果关系 |
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
(3)《侵权责任法》
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
④校园事故责任
| 归责原则 | 谁负担学校是否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过错推定责任 | 学校 | 《侵权责任法》第38条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过错责任 | 学生 | 《侵权责任法》第39条 |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5条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1.证据的法定分类
(1)法定证据有八类:《民诉》第63条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书证;③物证;④视听资料;⑤电子数据;⑥证人证言;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①证据清单不是书证。
②证据分类看原始证据。如损坏的设备拍摄的照片属于物证。
(3)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关联知识:证人问题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未能成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诉》第72条
(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
2.出庭原因《民诉》第74条
(1)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2)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3.出庭费用:先行垫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4.证人不必出庭《民诉》第73条
(1)情形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替代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4)视听资料的考点
①视听资料的判断:高科技。
②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5)鉴定意见
关联知识:鉴定程序
1.鉴定的启动《民诉》第76条
(1)当事人申请鉴定
鉴定人产生方式: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②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院委托鉴定:依职权确定鉴定人
2.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民诉》第77条
(1)权利:
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②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义务:
①提出书面鉴定意见
②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③出庭义务。
3.鉴定人必须出庭《民诉》第78条
(1)原因:
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②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2)不出庭的后果
①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 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民诉》第79条
(1)法院通知:依当事人申请
(2)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2.证据的理论分类
(1)本证与反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提出方是否承担证明责任。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证据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否源于案件事实。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可以申请的证据范围: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的方式
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请。
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申请书)。
(3)申请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对不予准许的通知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诉讼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①诉讼参加人(即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主动采取。
(3)当事人申请的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管辖:受案法院
(5)担保不是必需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2.诉前证据保全 《民诉》第81条
(1)适用条件:①证据可能灭失;②以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应当提供担保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1.原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确定主体:法院确定
3.举证期限延长
(1)依申请
(2)法院必须延长
4.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1)责令其说明理由;
(2)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①不予采纳该证据
②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5. 提供证据收据《民诉》第66条
(1)原因: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2)内容: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
(3)签章: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证据交换的启动:有的案件没有证据交换阶段
(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组织
(2)其余的案件: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2.证据交换时间与举证期限的关系
(1)交换证据开始之日是举证期限届满之日。
(2)举证期限延期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1.质证的作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的对象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
(3)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对象。但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3.公开质证问题
(1)原则上都当公开质证。
(2)公开质证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证明力大小排序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持有证据不提供,即推定以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