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1)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时间:诉讼中
(2)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3)启动:①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依职权
(4)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管辖
(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
(1)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通常,没有规定。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1.适用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3.程序要求
(1)担保:不是必需的。
(2)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1.赔偿主体
(1)当事人:申请时。
(2)法院:依职权时。
2.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
(1)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
(2)可再审:但不服,不能再审。
1.诉讼调解中《民诉》第112条
(1)主体:当事人之间
(2)方式: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处理:①驳回其请求,②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执行中《民诉》第113条
(1)主体:被执行人与他人
(2)方式: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处理:①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拘传的适用条件:
(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意见》第112条、第157条;《执行规定》第97条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④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拘留与罚款
(1)由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第116条
(2)用决定书。拘传必须用拘传票。《意见》第113条
(3)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罚款的数额:《民诉》第115条
①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②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1.期间的计算
(1)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
(2)计算方法: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③在途时间不包括在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顺延 《民诉》第83条
(1)法定情形: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2)需要当事人申请;
(3)申请时间: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4)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涉外民事诉讼中期间顺延:没有强调法定事由。
3.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法律明文规定的
①绝对不可变期间:如上诉期间。
②相对不可变期间:如一审审限。
(2)指定期间:法院依职权决定。如指定举证期限。
1.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传统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新型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转交送达《民诉》第90条
(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2)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公告送达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条件:受送达人同意
(2)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