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注意: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对异议的实质审查《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144条
2.申请方式
(1)申请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申请人:票据持有人。
(3)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停止支付与公告
(1)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形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申报,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作出: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合议庭。
(2)同时具备的条件:①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宣告票据无效。
(4)救济: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其条件是:①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