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沦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一、《公安诉讼法》第18条第l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l 8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丰富经验和必要的专门侦查手段。因此,法律把绝大多数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与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办案条件相适应的;同时,也是完全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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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 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我国《刑法》第93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有关司法解释对检察院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主要有:
(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包括: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l 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刑法》第388条之一);行贿案(《刑法》第389条);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l款);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包括: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第1款);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第397条第2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枉法追诉裁判案(《刑法》第399条第l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第2款);私放在押人员案(《刑法》第400条第1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刑法》第400条第2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刑法》第401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厂】退税案(《刑法》第405条第1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第2款);国家机关T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刑法》第407条);环境监管失职案(《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案(《刑法》第408条之一);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刑法》第409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410条);放纵走私案(《刑法》第411条);商检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2条第1款);商检失职案(《刑法》第412条第2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l 3条第l款);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刑法》第413条第2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Ⅲ入境证件案(《刑法》第415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刑法》第415条);-4-: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416条第l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416条第2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刑法》第4l 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 8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T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我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只有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最高检《规则》的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负有特殊的监督责任。所以,法律规定这些与国家丁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是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法定职责相适应的。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几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l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l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筹,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工作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并可以进行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避免诉讼的拖延,减轻群众的讼累,又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