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3)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l款);(4)侵占案(《刑法》第270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2)非法侵人住宅案(《刑法》第245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起诉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等。这类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告状无门,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而新增加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1)案件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确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也即是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当然,这种情况下,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自诉人提起自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 带民事自诉状。为便于自诉人告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