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法律规定的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l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当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诉不加刑原则,正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保障。被告人一方上诉的目的,是为了申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要求上级法院纠正他们认为的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宣告无罪或从轻定罪量刑。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不仅没有宣告无罪或减刑反而加重了刑罚,则必然增加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一审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也不敢上诉。这样,在客观上就会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使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他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行使法律赋予他的上诉权利。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消除被告人的思想顾虑,使其大胆申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这样,就有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于法律确立了被告人一方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审判监督、依法抗诉的职责。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如何理解和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327条和第328条作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二审法院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2)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法院既不能加重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在不改变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的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对未上诉的被告人同样不得改判加重其刑罚,以避免未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因部分被告人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7)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