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l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二。”最高法《解释》第507条将上述条款解释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部门《规定》第37条、第38条第2款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就第一类案件而言,“贪污犯罪”,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贪污罪,还包括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对于没收程序适用案件范围采取的是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即除了明确列举“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外,还包括这两类罪名之外的一些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属于法条中“等”的范畴。在理解法律增设该特别程序的精神基础上,对照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其他案件可以适用没收程序的案件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涉及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果案件不涉及追缴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就不存在“没收”的必要。其二,属于重大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根据立法要求和精神,此类案件的性质要与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也正因为其犯罪性质或程度的严重性,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形下,为了加强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扣‘击力度,也要对其适用特别程序,没收非法所得或涉案财产。
就第二类案件而言,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财产的一般刑事案件。正如上文所分析,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追诉程序即终止。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被追诉人死亡,也存在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形。如果不启动没收程序,就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无法受到补偿二因此这类案件只要符合追缴财产条件,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l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二。”最高法《解释》第507条将上述条款解释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部门《规定》第37条、第38条第2款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就第一类案件而言,“贪污犯罪”,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贪污罪,还包括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对于没收程序适用案件范围采取的是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即除了明确列举“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外,还包括这两类罪名之外的一些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属于法条中“等”的范畴。在理解法律增设该特别程序的精神基础上,对照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其他案件可以适用没收程序的案件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涉及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如果案件不涉及追缴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就不存在“没收”的必要。其二,属于重大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根据立法要求和精神,此类案件的性质要与贪污贿赂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也正因为其犯罪性质或程度的严重性,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情形下,为了加强对这些犯罪活动的扣‘击力度,也要对其适用特别程序,没收非法所得或涉案财产。
就第二类案件而言,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应当追缴财产的一般刑事案件。正如上文所分析,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刑事追诉程序即终止。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被追诉人死亡,也存在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形。如果不启动没收程序,就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被害人利益无法受到补偿二因此这类案件只要符合追缴财产条件,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据此,被追诉人不能到案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因为主观原因不能到案,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此种情形下,还必须符合时间条件,即“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这也意味在一般情况下,相关机关应当采取有关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只有在长时间通缉后(1年),仍然不能将其缉拿归案,才能适用没收程序。这也说明了立法本意是尽量保证被追诉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另一种情形是因为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即“死亡”。在此情形下,由于被追诉人死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相关的涉案财物并没有处理,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财物适用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也只有在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如需要追缴贪污财产、没收涉及恐怖活动资金等,才能启动此没收程序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但是案件并不涉及财物,就不需要启动没收程序。
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被追诉人死亡的案件,即使涉及非法所得或相关财物,但这些财物金额并不大,检察机关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考虑,也可以不启动没收程序。也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需要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我国没收程序是比照普通程序设计的,即同样要经过相关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审理等阶段。这种设计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没收程序被滥用,保证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被非法侵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没收程序的庭审合理化。因此,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而是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提出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对于符合没收违法所得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3)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4)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5)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在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侦查机关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或其侦查部门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应当由公诉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3)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4)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6)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7)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8)证据是否确实、充分;(9)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人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发
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提出
除受理审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决定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以外,检察机关也可自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中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另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案南及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玎巳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南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材料不全的,也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对于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若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