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行使,被害者有能力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却不提出的,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刑法中,单位已经成为犯罪主体,在被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有可能因司法错误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应有权利请求国家赔偿。
在实践中,有时受害者确实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或无力表述自己的意思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损失,代理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2.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受害人死亡的,包括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死亡,也包括在刑事赔偿程序运作过程中死亡,都不会导致其赔偿请求权消灭。受害者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优先行使请求权,然后才由其他对受害者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应当给予的赔偿可视为受害者的遗产,任何一位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视为全体继承人提出请求。受理机关受理继承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查证有无其他继承人,并尽快将已有的赔偿请求意图通知其他继承人。
3.权利承受人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权利承受人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但权利并未消灭而是将移转给该人,由其承受权利人的地位,享受权利。因此,该权利承受人承受要求赔偿和得到赔偿的权利。
(二)刑事赔偿请求的方式
刑事赔偿请求,不应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这是因为,因刑事赔偿而提起诉讼,将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成为被告,特别是若将法院列为被告,有损司法尊严,也会引起回避之类难题,不如选择更为简洁、明快的做法。许多国家采取申请刑事赔偿的做法,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也采取这一做法。
提出赔偿请求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刑事赔偿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白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人。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由受害者行使,被害者有能力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却不提出的,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这里的受害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刑法中,单位已经成为犯罪主体,在被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有可能因司法错误或者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应有权利请求国家赔偿。
在实践中,有时受害者确实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或无力表述自己的意思时,应当允许其委托代理人行使请求权,从而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功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损失,代理制度在这种情形下具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2.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受害人死亡的,包括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死亡,也包括在刑事赔偿程序运作过程中死亡,都不会导致其赔偿请求权消灭。受害者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优先行使请求权,然后才由其他对受害者具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应当给予的赔偿可视为受害者的遗产,任何一位继承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应视为全体继承人提出请求。受理机关受理继承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查证有无其他继承人,并尽快将已有的赔偿请求意图通知其他继承人。
3.权利承受人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权利承受人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复存在,但权利并未消灭而是将移转给该人,由其承受权利人的地位,享受权利。因此,该权利承受人承受要求赔偿和得到赔偿的权利。
(二)刑事赔偿请求的方式
刑事赔偿请求,不应采取提起诉讼的方式。这是因为,因刑事赔偿而提起诉讼,将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法院成为被告,特别是若将法院列为被告,有损司法尊严,也会引起回避之类难题,不如选择更为简洁、明快的做法。许多国家采取申请刑事赔偿的做法,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也采取这一做法。
提出赔偿请求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刑事赔偿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三)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白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亦即: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共同赔偿机关”意味着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不是受害者有权向共同赔偿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全额赔偿。也就是说,现有的赔偿制度下,共同赔偿机关并不承担连带责任,实行的实际上是分段赔偿的做法。这种做法使一个赔偿变成几个部分,受害者需要分别向几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不利于尽快实现其权利。实际上,既为国家赔偿,以最后一个处理案件的机关统一赔偿。对受害者来说最为便利,也可以减少共同赔偿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2条至第31条规定了对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内
容如下:
(1)赔偿请求人应首先向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受理赔偿请求的是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其中人民法院受理赔偿请求分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法院,二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审判员组成。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在决定赔偿事宜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引入协商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使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程序和赔偿方案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问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白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6)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8)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举证制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9)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10)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1)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2)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14)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产的;第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具体规定赔偿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 1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就此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国家赔偿制度更加丰满,使受害者的权利有所加强,也明确了赔偿案件的程序,便于赔偿委员会在双方举证基础上顺利作出赔偿决定。
(一)赔偿方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35条和第36条规定了赔偿方式,主要内容是:
1.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包括:侵犯人身权造成损害的;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上述赔偿费用,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包括: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有必要对精神损害加以赔偿。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下述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7)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9)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10)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计算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赔偿规定了具体而便于操作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q。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我国制定上述标准,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受害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恰当弥补,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图;二是国家经济和财力能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超过国家的承受能力是不可能使这一制度得以顺利推行的;三是便于计算,简便易行。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处理办法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
或者灭失的,依照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支付赔偿金。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赔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过去的做法是,国家赔偿金统一由国库支付,每年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该年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但在支付给被害者时先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做法不但手续烦琐,而且容易产生国家赔偿就是侵权机关赔偿的错觉,引发侵权机关抵触心理,一些机关为了逃避或者掩盖责任,设置重重障碍,拒绝赔偿,为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增设障碍。另外,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多年来一直没有设置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细化部门预算,一些地方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先行垫付的资金,失去了先行垫付的条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遮掩侵权事实,甚至采用“私了”的办法支付赔偿金,不到财政部门申请核销。有的地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先处理责任人并追偿以后,才能向财政申请核拨,财政部门仅核拨追偿后的差额部分。为了避免将国家赔偿混淆于侵权机关赔偿,更为了使被害者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顺利得到实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将各家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的做法改为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直接赔付的做法,使国家赔偿制度更有利于被害者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