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作为一种未完成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作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据此,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罪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其特征是:表示人具有的犯罪意图;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犯罪表示是犯罪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应当肯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例外性。其一,犯罪预备行为不能直接造成侵害结果。其二,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随时放弃犯罪决意。如果广泛地处罚预备行为,反而可能促使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基于以上理由,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首先,只有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需要尽早预防某些犯罪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换言之,只有当某种预备行为的发展,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犯罪结果时,才有必要处罚犯罪预备。其次,只有当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确定,确实将实行某一特定犯罪,并实施了相应的预备行为时,才有必要作为犯罪预备处罚。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都具备上述特征,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示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识,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从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犯罪结果,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在特别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首先,中止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对中止犯应当分情况减免处罚。所谓“没有造成损害”,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所谓“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刑法规定对中止犯减免处罚,一是因为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客观上使社会危害性减小;二是因为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为减小;三是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促使犯罪悬崖勒马,从而有利于及时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给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