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既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累犯的实质即再次犯罪者,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亦称普通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见情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有四个:(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这表明前后两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注意,这里仅有刑种而没有刑期的限制。(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主体条件:犯罪分子应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可见,单位和未成年人是不成立累犯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自身只能判处罚金,不符合累犯的刑度条件(当然对于其相关责任人仍可成立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2.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几个疑难点。(1)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的,5年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知识点相区别。(2)如果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该5年时间是从前罪主刑执行起计算还是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才计算呢?应当以主刑为准。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3)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成立累犯”?最主要的问题是“不满18周岁”是指犯前罪时还是指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如15周岁参与抢劫被判2年,17岁时刑满释放,若17岁半时又实施重大盗窃案,此时不成立累犯是没有任何疑义的。问题是若释放后过了二三年即20岁的时候又实施了重大盗窃案,此时能否作为累犯论处?这种情形比前类情形跟为常见和典型。对此,应该认为也不成立累犯,也就是说,“不满18周岁不成立累犯”应为指前罪不满18周岁(当然后罪不满18周岁更不成立累犯了),或者前后有一罪是在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就不成立累犯。理解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当然解释原理的。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称为特别累犯或特殊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1.前后两个罪犯罪性质是特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特殊累犯不再仅限于前后罪为国家安全犯这一种类,还包括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即前后犯罪只要属于这三类犯罪之一的,该犯罪分子即成立即为特殊累犯。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的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例如,数年前行为人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犯罪,刑满释放后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论前后两罪的刑度条件和时间间隔如何,即以特殊累犯论处。注意:再犯与累犯的关系。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在再犯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再犯一般而言仅仅是酌定情节,但《刑法》第356条所规定的毒品再犯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1)应当从重处罚;(2)不能适用缓刑;(3)不能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