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范畴,它不仅仅是我国行政组织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而且还直接影响着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领域问题的研究。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而不能是个人
组织是两人以上的组合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称为组织。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虽然行政行为大多是由国家机关公务员行使的,但公务员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是以其所隶属的国家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其所隶属的国家机关来承担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承担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而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中,其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虽然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但也可以代表所在的行政主体进行管理,但与公务员一样,他是以其所隶属的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是组织,但组织很多、范围很广,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予以规定,或者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而享有行政职权两种情况。
(三)行政主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在行为形式上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主体能够对其行为效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其行为效果在形式上要由该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就实质而言,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能够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意味着该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独立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等。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依照宪法、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时就具有行政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行政主体是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等。①
(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及于全国,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等。地方国防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等。
(三)单一(独立)行政主体和复合(多数)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参加方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行政主体和复合(多数)行政主体。单一行政主体是一个行政主体单独享有某项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为责任的主体。如《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复合(多数)行政主体是多个行政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行政职权,连带承担行为责任的主体,是多个行政主体的复合。如《国防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8条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四)常设行政主体和临时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主体设立的时间,可以分为常设行政主体和临时行政主体。公安部、民政部等就是常设行政主体;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就是国务院的临时办事机构,在三峡工程建设结束后撤销,属临时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我们知道,法律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而使该行政关系转变成(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包括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个人包括公务员、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有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主体之分。也就是说,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由于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结果,所以“行政法主体”主要是讲“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主体”而言,更多的是从救济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行政权滥用之侵害。
有的教材讲“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①而有的教材只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