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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茂林、胡建芬等与旌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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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6-25
【编辑日期】 2014-10-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旌执字第00158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旌执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朱茂林

申请执行人:胡建芬

被执行人:旌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军

权利人朱茂林、胡建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旌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3)旌民一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旌德县中易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1930元扣划至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行的帐户上。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洪国斌

代理审判员  潘志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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