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民事案由的确定标准是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原则方式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现在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以后,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民事案由的体系编排共分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第五部分 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纠纷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370种案由,作为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 )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
民事案由的选择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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