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88号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旭,系长沙市雨花区悦奥装饰五金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陈龙生,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谭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