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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传美、宋德金等与定远县朱湾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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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3-11
【编辑日期】 2014-11-1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定民一初字第00225号
【案例摘要】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定民一初字第00225号

原告:陈传美,女,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室。

原告:宋德金,男,194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

原告:朱红霞,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号。

原告:宋新池,男,199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宋倩倩,女,2002年2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

被告:定远县朱湾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俞庆国,院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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