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定民一初字第00225号
原告:陈传美,女,1948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室。
原告:宋德金,男,194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
原告:朱红霞,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号。
原告:宋新池,男,199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宋倩倩,女,2002年2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
被告:定远县朱湾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俞庆国,院长。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