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穆小奇与陈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5-04-28
【编辑日期】 2015-05-2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塔民小额字第1号
【案例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塔民小额字第1号

原告穆小奇,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籍贯陕西省旬邑县,现住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

被告陈帅,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3日,塔什库尔干县兰桂坊KTV实际经营者,现住兰桂坊KTV店内。

原告穆小奇诉被告陈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树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小奇、被告陈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小奇诉称,2014年,给被告陈帅进行房屋装修,完工后对方因没有现金就出具了欠条,说等一阵子就给,但至今未给,所以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陈帅雇佣原告穆小奇对其实际经营的兰桂坊KTV进行装修。完工后结算穆小奇工资为10200元,因无现金支付工资,故出具了10200元欠条。穆小奇对此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帅当庭向原告穆小奇支付工资4000元,剩余6200元工资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穆小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树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娇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