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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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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6-30
【编辑日期】 2015-09-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柘民初字第970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宋某甲,男,住柘城县。
被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00年相识,2001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并于2013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告经常因感情问题对原告无端猜疑,双方在家经常吵架,已严重影响到家人和孩子,家庭矛盾逐步升级,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一、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与被答辩人于1998年相识,经过三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经双方认可后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于2001年底生一男孩宋某乙,如今已14岁,和公婆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的生活在一起,被答辩人对我和孩子疼爱有加,无微不至的照顾,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夫唱妇随,共同抚养着聪明可爱的儿子。二、2014年原告犯点错误,给我承认错误,说为了儿子从今往后改邪归正,答辩人愿意接受他的错误,给他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我们之间的矛盾。三、我与被答辩人婚姻经过14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共同抚养一个聪明的儿子,夫妻在一起生活工作,每天同进同出,同事、邻居均有目共赌。答辩人十分珍惜与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公婆年事已高,婆婆患有高血压,我娘家妈身患肺癌晚期,儿子正在读初中,为考虑他们的感受,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感情破裂,婚生儿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6月4日宋某丙、张某乙证明一份。2、2000年11月9日宋某甲保证书一份。3、宋某乙证明一份。被告以此证明与原告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异议认为,只能证明最近的情况,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父母所出具,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好,这次离婚是原告的一时冲动,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2、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5月初1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乙”,2001年农历11月19日出生,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生育有孩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的父母证实二人婚后感情好,离婚是原告一时冲动。被告在庭审答辩时称愿意接受原告的错误,给他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鉴于以上事实,结合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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