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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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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拄失手续。末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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