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动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当事人在典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典当纠纷。
因当户的出当、典当行的收当并将当票交付给当户等行为,在当户与典当行之前成立的法律关系,称为典当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是复合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混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发生有机的结合,没有主次之分,并且应当适用统一的典当法律规则来处理。而一般借贷与担保法律关系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从律关系,原则上借贷合同的效力会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另外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而其担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具有我国悠久历史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物权法》、《担保法》对典当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但这类法律关系如上诉分析具有特殊性,应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处理,这类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拄失手续。末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典当纠纷案件,一般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典当物是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借贷类纠纷及担保类纠纷的区别。典当是一种复合的法律关系,其既包括借贷关系、亦包括担保关系,两种关系在典当中是很重要的有机结合,不宜单独适用某一种法规来调整,用单独的典当纠纷这一案由来调整此纠纷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