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换的补充说明
**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原告谢凤桂与被告黄喜东、黄小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庭审中,黄喜东、黄小南二人以已经进行互换为由,进行抗辩。庭审后,贵院审判法官不辞辛苦,冒着大雨前去实地调查,并大体上进行了初测,展现了新时期法官的良好精神风貌。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我们在庭后也进行了调查核实工作,现将双方互换的情况向法庭做进一步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原告谢凤桂户与两被告的父亲黄子昌户是在第一期(大约为1983年)分田时进行了互换。当时黄子昌在后舌乢口共有40把地,与谢凤桂户互换了30把,与麻法雄户互换了10把。谢凤桂与黄子昌再没有其他地块进行过互换。互换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征得村民小组及村委会的同意。
当时在东渡派出所调解时,两被告一直称是在第一期进行互换的,而当时培干初中三邱地块还是陪干户,并不是谢凤桂户,因此,谢凤桂不可能将人家的地与黄子昌户进行互换。
以上补充说明恳请法院予以采纳,并附两份证明材料予以说明。
说明人:谢凤桂
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 汤昱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