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在我国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理论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其特征,表现在: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由于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或者补偿。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