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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交通事故

  • 地区:山东-东营    分类:刑事类-交通肇事    悬赏分:0    回答数:1     2013-11-20 21:10
  • 2006517日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肩扛横杆的横穿马路的王某相闯,双方住院,王某重伤,交通警察认定责任未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重伤。

        李某去医院给王某负医疗费3000元。        

        王某于200610月份死亡。

        王某给A公司干活(雇佣关系)A公司给王某支付了医药费及经济赔偿十几万。

     

        李某出院后会员单位上班及每天回家至今(2013530日)。期间交警队调整此事搁置,交警也从未找过李某。    王某家中也未提出赔偿要求。

        2013年交警将李某传唤并批捕。

    请问 :李某刑事追诉期是否已过?民事赔偿?

            

已采纳回答

追诉期未过。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期为十年。承担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承担。

律所: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1-1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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