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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伸冤

  • 地区:山西-运城    分类:刑事类-交通肇事    悬赏分:0    回答数:1     2014-01-21 18:20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运中刑一终字第36号 原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方耀波,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东垆乡供销社宿舍,系被害人方晓杨之父。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杨亚红,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芮城县古魏镇东关,系被害人方晓杨之母。 被害人家属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国,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松,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芮城县陌南镇寺前村马滑组人。2011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平陆县人民家检察院不批准逮捕,11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1年11月17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国华,山西鼎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松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50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康、师国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晓杨父母方耀波、杨亚红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崇国、被告人马松及其辩护人尚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松驾驶雨刷器不工作的晋M2H777号货车(车内乘坐有:谢雷、景盼、景奎),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3KM路段平高水塔附近时,发现靠路中心线右侧有一黑色物体,便转动方向,骑行过去,乘坐在车内的景盼喊叫“是人”,但被告人马松仍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并在途中拐进小路,驾车回家。次日早同其岳父谢移定等驾车返回现场查看。经平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死者系芮城中学学生方晓杨,并认定被告人马松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判认定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车辆检验笔录、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雨天驾驶雨刷器不工作的晋M2H777号自卸货车,当行驶至曹风线93KM处,在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景盼喊叫“是人”时,被告人马松已驾车从被害人方晓扬身上“骑行”过去,但仍未停车查看,驾车逃离现场。从平风线拐至沿黄路回家,并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隐瞒事实。次日又返回现场查看。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方晓扬系挂拉撕扯致颅脑损伤合并出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马松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马松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改判上诉人马松无罪。(1)本案以交通肇事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但案件却没有交通肇事最起码的特征,本案判决是对公检两家有罪推定的延续,没有尽到公检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职责,是典型的冤假错案;(2)本案唯一能证明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是证人景盼的证言,但该证人的前后几次证言前后相互矛盾,且证言所述与常识不符且属于孤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登记表、2011年10月10日4:59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常乐至洪池路段路中间躺有一个人。 2、报案人杨晓伟的个人陈述,主要内容:住芮城县永乐镇上庄村。2011年10月10日凌晨五点钟,我在洪池到常乐坡口,看见一个人爬在路中间不知死活,周围什么也没有,当时天还下着小雨,也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处于同情心,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我的手机号:137****1878,当时我就是用这个电话报的警。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3时许,马松驾驶晋M2H777号自卸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曹风线93KM时,与行人方晓扬相撞,造成方晓扬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马松驾车逃逸。 4、破案经过说明,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4时59分,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在常乐至洪池路段中间躺有一个人。经现场勘查,属交通肇事逃逸现场,根据现场遗留物的位置,眼镜—毛发—鞋—尸体—血迹由东向西,初步判断,肇事车辆由东向西逃逸,又位于平陆、芮城两县交界,侦破方向侧重于芮城县,经过几天摸排,通过电视台播放,散发协查公告,目击证人景盼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怕案件破获后牵连到自己,于2011年10月17日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举报,通过调查取证,破获此案。 5、被害人同学杨婧、班主任杨亚辉证明,主要内容:我(杨婧)和方晓扬早上一起从宿舍出来,一起到教室读书。下早读后她还给我讲了一个笑话,一起吃饭,吃饭时还开玩笑,一路笑着回到教室。上课时她也积极回答问题,第三节下课时她给我说她一星期都没有回家了,中午想回去,但中午又刚好扫地,让我帮她扫快点这样她就能早点到家,我答应了,到中午扫地时我帮她们把黑板擦了,她们在拖地,然后我俩一起下楼,路上有说有笑的。出了校门,她说她有点饿,我陪她到商店买了吃的,出了商店我俩就分开了,我从西边走,她从东边走了。 6、被害人班主任杨亚辉的说明材料:2011年10月9日中午(周日),根据学校惯例,学生可自行出校,准备下周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发现方晓扬没有上课,立即通知了我,我立即进行了解,最终得知方晓扬中午未回家,我立即与家长取得联系,并配合家长积极寻找,当天与家长多次沟通并碰面,直到晚上12点左右也未找到该同学。 7、芮城中学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当时学校监控显示,方晓扬与杨婧在2011年10月9日中午放学时(12:09)离开学校。现因监控内存有限,已被覆盖,无法调取。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主要内容:由东向西依次为眼镜、右鞋、左鞋(红星尔科黑色鞋面绿色底、鞋带)、尸体,东西间隔依次为890—940—938—835,由北向南依次为右鞋、尸体、左鞋、眼镜,南北间隔依次为500—290—350—450—465。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曹风线93KM,东西走向,省道,路面积水。2011年10月10日6时40分至7时30分。雨天。平陆县交警队民警在见证人赵喜胜、王林增见证下,初步判断:现场死亡一人。肇事车辆情况:车辆不在现场,车型为货车,车号、颜色不详、驾驶路线或方向为由东向西。现场提取死者方晓扬手机一部。现场拍照。 10、10.1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3时许,马松驾驶晋M2H777号自卸货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93KM路段时,与行人方晓扬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马松驾车逃逸。马松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以上案情,马松之行为可初步认定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 11、平公交文字认定(2011)第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3时许,马松驾驶晋M2H777号自卸货车(上乘坐谢雷雷、景盼、景奎),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曹风线93KM路段时,与方晓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方晓扬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马松驾车逃逸。马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发生事故后马松驾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马松负全部责任。方晓扬无责任。 12、平陆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主要内容:(1)、方晓扬通话清单1张;号码151****9035;(2)、张柏手机通话单3张;号码134****5414;(3)、陈样芍手机通话单4张。号码152****8717.主要说明:2011年10月8日22:51:29,03593284018呼叫151****9035时长11秒;2011年10月9日23:45:48,陈样芍的152****8717呼叫方晓扬的151****9035时长3秒;2011年10月9日23:51:04,方晓扬的151****9035呼叫张柏的134****5414时长275秒;10月10日00:00:54张柏的134****5414呼叫方晓扬的151****9035时长349秒;10月10日00:13:48张柏的134****5414呼叫方晓扬的151****9035时长215秒;2011年10月10日00:23:37,陈样芍的152****8717呼叫方晓扬的151****9035时长535秒;10月10日02:32:15张柏的134****5414呼叫方晓扬的151****9035时长56秒。 13、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平陆县检验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平)公(尸)鉴字[2011]029号,主要内容:分析论证:1、检验见死者左额部头皮撕脱广泛,范围达18x13cm,可排除钝器打击、锐器砍切所致,系突出物挂拉撕扯所形成,结合右顳部、左下肢的擦挫伤以及衣服上的撕裂上缝,综合分析,死者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2、死者左下肢擦挫伤不足以致人死亡,为非致命伤,而头部损伤严重,并有尸斑浅淡、结膜苍白等现象,其他未检见明显损伤,故死者系外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出血性休克死亡。检验意见:方晓扬系外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14、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盐湖司鉴中心[2011]车鉴字第80号,主要内容:(1)晋M2H777东风(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前照灯及信号指示装置正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相关系统(装置)的要求。(2)晋M2H777东风(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雨刷器不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3.2对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的要求。(3)晋M2H777东风(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油门拉线断裂,在对其进行修理作业前,将无法保障车辆正常行驶。 15、勘查时间:2011年10月21日11:20—13:10,勘查地点:芮城县陌南镇谢辉汽配中心门口,勘查人员:梁有为、李耀芳、曹凯,记录人:赵宁,见证人:吴红喜,芮城县陌南镇陈张村三组人,勘查车辆:红色东风牌晋M2H777号自卸货车,发动机号A100D2A03998、车辆识别号LGAX5C64XA5006949,勘查内容:该车变速箱底部距地面高66cm,距左侧5cm,距后侧7cm有小点片状暗红色物质附着。用滤纸擦拭后联苯胺检验,结果阴性,未检到血痕。其他未检见明显痕迹。 16、张柏的询问笔录(第一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在常乐平高村路段事故的死者是我表妹,我舅舅的女儿,其手机号码是:151****9035。我的手机号是134****5414。2011年10月9日早上去到“庄园肥牛”饭店上班,晚上10点多回到家,回到家没一会,我妈给我打电话问我“见晓扬了吗?”我说没见。我问“怎么回事?”我妈说“晓扬找不到了”,我妈又问我有没有方晓扬的手机号,又让我给我妹张娜打电话看有没有方晓扬的手机号,我打电话给我妹问到晓扬的手机号后,我就给方晓扬打了几次电话,但都没人接,我就骑摩托到街上找,未找到我就向东过了南卫一段距离后,我停车又给方晓扬打电话,这次打通了,我问她“你在哪?”方晓扬说“我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问“你走的方向?”她说“不知道”,我又问“你从学校出来去的哪里?”她说“不知道这是哪里,”我又问“你什么时候从学校出来?”她说“早就出来了”我问“你和谁一起出来?是不是去你同学家?”她说“我一个人出来,没有去同学家,”我说“你不要乱跑,我找你,”然后我就从南卫掉头回去沿街找,到街上我又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说“不知道,光知道路过什么南”。我就给我妈陈样芍打电话,让她去陌南找,我也往陌南去,走到半路,我的摩托车快没油了,也找不到加油站,我就回家了。我给方晓扬打了很多次电话,只接通了三次,最后一次和她通话大概10月10日凌晨2点多接通后对方没有说话,我喊了半天,没有人回答,我就把带电话挂了,之后我还打过电话,但对方再也没有接过。之后就听说方晓扬出事了。 17、张柏的询问笔录(第二次),主要内容:方晓扬是我表妹,我与陈样芍是母子关系。2011年10月9日23时许,我听我妈说“方晓扬找不到了”,于是我给表妹方晓扬打电话,打了几次都没人接,到了晚上12点左右我再打电话时,电话接通后,我问她“你先在在哪?”她就是哭,我说“别哭,告诉我i你现在在哪?”她说“我在回方家村的路上。”我说“你等着,我去找你。”挂了电话我就沿着方家老家方向一直找,但没有找到,我就返回现场想在回家的路上再找,还是没有找到。于是我再次给方晓扬打电话,这次她告诉我说,好像看见一个路牌上写着“什么南”,我就告诉我妈和方晓扬姑父说方晓扬可能是在陌南。大概10月10日凌晨2:30分左右,我给方晓扬打电话时,打了很长时间都没有接通,大概20秒左右,接通后我说“你说话,你在哪?”但是晓扬就是没有说话,我就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听说晓扬出事了。我给方晓扬打了很多次电话,只接通三次,最后一次和她通话我问晓扬在哪?为什么不说话,但对方接通电话后就没有和我说话。之后我还打了电话,但对方之后就没有接过。 18、张柏的询问笔录(第三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晚上22时左右,我打电话给我表妹方晓扬没有接,才发的短信,内容大概是“你在什么地方,家里找不到你?”发了几条,记不清楚了。 19、证人杨云的询问笔录及个人陈述材料,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下午15时许,我在家接到方晓扬班主任的电话称“方晓扬没来上课”然后我到学校、宿舍、校外门诊部找、和丈夫方耀波到汽车站找、回家路上找,都没有找到。21点多时,我和班主任一起去保卫科看学校的监控,到老师办公室后老师提议报110,110的同志说,这块属古魏派出所管,你们去那里报案吧。之后我们又在北星的几个网吧找,23点左右下雨了,我又跟班主任老师联系知道还没去宿舍。然后我就抱着试一试给方晓扬的姑姑方艳霞打电话,她说没去她那。过了半小时的样子,方艳霞说她与孩子联系上了,孩子说她迷路了,不知道是啥地方,好像有......南的字样,我们就估摸着在陌南高中那条路边上的工地找了一会,然后又去了南边的大禹渡那条路找了很长很远,当时雨下的很大,孩子姑姑的手机全是无法接通。待到我们来了高念金村附近时已是10日4点多了,我们也就无奈的回家,一直在打电话直到8点,才打通了平陆的电话,说孩子在那边...... 20、杨云的个人陈述材料,主要内容:我孩子方晓扬小时候在姑姑家长大,5岁才来我这上学,与表哥张柏亲同兄妹。 21、陈样芍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152****8717手机号码是我的,我是方晓扬的养母。2011年10月9日晚上11时许,方晓扬姑姑给我打电话问“方晓扬来我家了吗?”我说没有,我又问“晓扬怎么了?”她姑姑说“大概去她同学家了。”停了一会我又打电话问她姑姑“晓扬找到了吗?”她姑姑说没有,我就给我儿子张柏打电话让联系我女儿张娜问出了晓扬的号码,我就给晓扬打电话,凌晨0时30分许接通后我问晓扬“在哪里?”她哭着说“不知道在哪里,只知道路过一个什么南。”我就说“你等着,我接你”。然后我和丈夫张美照去陌南没有找到。大概凌晨3时许才回到家。我给方晓扬打过好几次,只通了一次。 22、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一次),主要内容:我和马松都在平陆引黄工程工地干活。2011年10月10日3时10分左右,因为那天我车胎爆了,我乘坐马松驾驶的晋M2H777号货车,从常乐街回芮城陌南,当时马松驾驶的车,车主谢雷雷坐在副驾驶靠驾驶员边上,我坐在副驾驶最右边靠右边门,车后卧铺上睡着我的学徒景奎,我当时有些瞌睡。行至常乐镇平高村路段水塔旁时,马松驾驶的货车突然向左打方向,我就清醒了,我亲眼看见路边有一个黑色的物体,像是个躺着的人,那人蜷缩着,头在路中间靠黄线、脚在路边北边,紧接着就听见货车右后面的两排后轮有碾住东西的感觉,并且听见“噔噔”两声。 23、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二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3时许,我和景奎乘坐马松驾驶的谢雷雷的晋M2H777号货车,从常乐回芮城,行至常乐镇平高村路段水塔路段,马松突然向左打了一下方向,我看见路前面躺着一个东西,紧接着我就感觉右后面的两排后轮碾住东西,并听到“噔噔”两声,我问:“那是个什么?”马松说:“没有事”。再没有说什么。马松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走到常乐洪阳路口时,马松称去找人,驶入洪阳村,放弃走曹风线大路,进入洪阳村不到1公里车油门拉线断了,马松一个人下去修车,修好后从沿河路回的陌南,平时回来时沿曹风线回陌南。出事后,马松和谢雷雷没有找过我,马松的岳父谢移定于2011年10月18日10时左右找我,把我叫到下涧村张磊家,当时在场的有谢移定、马松、我、张磊、谢移定 老婆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谢移定对我说“如果有人问你10月10日晚上的事情,就说我们从西侯经洪池回的陌南。”然后马松又对我说“打死都要说从西侯经洪池回来的。”我在张磊家停了一个多小时。 24、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三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3时许,我乘坐马松驾驶的晋M2H77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常乐回芮城,当时我坐在副驾驶的右边,中间是谢雷雷,马松在驾车,景奎在卧铺后面睡觉。由东向西行至常乐平高村水塔坡口时,马松突然向左打了一个方向,我看见路前躺着一个人,当时那个人蜷缩着,躺在公路黄线的右侧,车当时没有减速,车前面没有压住人,紧接着我就感觉后面两排后轮碾住东西,并听到“噔噔”两声,车才慢慢的有所减速,我当时还问马松“那是什么?”马松说“没事”。然后马松加油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行至常乐洪阳路口时,马松驶入洪阳村,放弃走曹风线大路,从沿河路回的陌南。2011年10月18日10时,马松的岳父、谢雷雷的父亲谢移定通过杨恩朋把我叫到下涧村张磊家,谢移定当时说“要警察问,你们就说2011年10月10日那天车上只有马松、谢雷雷、景盼你们三个人。记住,而且你们要说你们当时是从马村到西侯经洪池回的陌南。” 25、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四次),主要内容:我今天来举报2011年10月10日3时许在平陆县常乐镇平高村村口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马松驾车致人死亡)。2011年10月9日17时许,我叫上景奎一起去常乐出车,我们驾二轮摩托车到常乐镇马村接车出车,当时马松和谢雷两人驾驶一辆晋M2H777东风牌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因平时我们两车总在一起干活,一起出车。我驾车载上景奎和马松驾驶的车去西侯山上拉货往太阳渡送,往返有三来回,两车于10月10日3时停放在马村路口,我当时下车检查我车时发现右后轮第四桥外胎没气了,就找村口补胎的老板永娃帮忙,说好第二天取车。接着我和景奎坐马松的车回陌南,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当时雨很大,马松车的雨刷是坏的,当时马松驾车,右边坐着谢雷,再右边是我,我当时爬在工作台上,我的右边是景奎,我们三人乘坐在副驾上。约过了20分钟,车行驶到平高村口离水塔不远的地方,这时车上猛打了一下方向,我身子往前倾了一下,就突然看到路右侧头朝黄线、蜷缩着、背对着车侧躺着个人,这人双手抱胸,看似很冷的样子,我就大喊了声:“人!”这时就感觉后轮“噔噔”的两声就过去了,马松不说话,接着开车,我又说:“刚才那是个人,马松你压到人了!”谢雷就问:“怎么办啊?”这时马松还一直开车,没有停的意思,行至洪池沟底时谢雷雷说:“我们不能走大路了,从洪阳回陌南!”马松就拐到了洪阳村的路上,行至洪阳村沟底路段时车就坏了,马松下去修车,约过了十分钟,修好后很快到了陌南沟南村,谢雷让马松停车下去商量咋办,谢雷又问我:“刚才那真是个人吗?”我说“没问题,肯定是个人,”谢雷说千万别告诉别人,我和景奎就答应了,然后继续行驶至陌南镇石油公司门口停车,马松让我看他车底下有没有头发或什么东西,接着他拿着手电爬到车下看了一会,没发现东西,谢雷说“回吧!”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回到家刚要睡觉谢雷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爸爸谢移定叫我和景奎一起去了,到他家后谢移定就把大门上锁,之后就问我,当时那是不是人?我就回答:“没问题,肯定是人!”然后谢移定就开始骂马松,骂了一会谢雷就说不要骂了,咱们该怎么办,谢移定就没有骂了,想了一会就又问:“当时有没有人看见?”谢雷说:“当时没有人。”谢移定就说:“要是有人问起,就说你们没有从那条路走,说你们是从西侯回的陌南。”我们就答应了。谢移定又说:“你们把这个事烂到肚子里,千万不要告诉别人!”过了会不记得是谢移定还是谢雷说:“天亮了我们去现场看一下。”6时许,谢移定说:“你们过会从房子后面坐我的车,我去开车。”一会他在房子后面按了一下喇叭,我们四人就一起出去上了车,接着他找了块布将车牌照遮住就出发了。6时30分许我们就到了事故现场,看见地上躺着个女人,和我当时见到的那个人的衣服都是一样的,我就说:“看!就是个人吧!”他们都没有说话,接着就沿西侯路段回陌南,行至洪池沟底路段,谢移定停住车说:“如果有人问起,你们就说还在这个地方修车了。”然后我们就回到了谢移定家,谢移定让马松回运城呆两天,让我和景奎还有谢雷三人将肇事车开往修理厂修理。我们答应后,我就开车载上他俩将车送往谢辉的修理厂修理油门拉线。过了一会谢移定又打电话过来让我看车下面有什么东西没有,比如头发、衣服等,有的话就让我弄干净,我说好。完后我们就在修理厂睡觉了,大约10时许,谢移定来将我们叫醒坐在他车里,再三叮嘱让我们千万别把事情说出去,我和景奎答应后谢移定就把我们送回家睡觉了。发现对方人时距我有四米,马松先往左打方向接着右后轮就压过去了。事发时这个人头朝黄线,双手抱胸,两腿缩着,背对着我们,看似很冷的样子,穿的一身黑。返回后看到的肯定是同一人。 26、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五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下午,我驾驶的货车和马松驾驶的车,一起从陌南出发,去常乐西侯山上拉石头送往平陆太阳渡工地,一直干到第二天凌晨干完,回陌南时,在常乐马村路口,我车右后轮没气了,我把车停在马村路口补胎门口,然后换乘马松驾驶的车回陌南。当时马松驾车,谢雷雷坐在副驾驶左边,我坐在谢雷雷右边,景奎在副驾驶最右边。沿曹风线大路走到常乐镇平高村路段时,我看见车前面大路上有一蜷缩的人,那人当时头朝黄线,脚朝路北,双手抱胸,两腿蜷缩着,感觉很冷的样子,身体完好,衣服穿得很整齐,那人没有伤,身上也没有血迹,路面正常。到蜷缩人跟前大约两米左右,当时那人背对我们,我见那人腰动了一下,身体蜷缩的更紧。然后当时马松也看见了,但他不确定是什么,就将车骑过路上的人过,紧接着我就感觉到车的右后轮碾压住人了,车还“噔噔”响了两声,我就喊“那是个人”,当时车上坐的谢雷雷说“不是人吧?”我说“没有一些问题,那就是个人。”然后我们就没有再说话,走到曹风线与洪阳村路口时,谢雷雷说“不敢走大路了,害怕有人追,”马松就将车拐到洪阳村里面,走了没多远车就坏了,马松一人下车修好后,沿黄路回的陌南。 27、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六次),主要内容:(关于马松交通肇事案的补充。)2011年10月10日凌晨3时40分左右,我乘坐马松驾驶的晋M2H777号货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常乐平高村时,马松突然打了一把方向,我们几个人都往前看,我紧接着看到一个黑东西,然后距我两三米后,我确定是一个躺着的、蜷缩着、腿弯曲着(没看见腿动)的人,背对着我们,并且在我看到她后,右胳膊还动了一下,头还扭了一下。前四次陈述中未提及碾人时那人还动了,是交警没有问我。第五次陈述中提及碾人时那人还动了,是交警没有问我,第五次笔录中陈述的那人当时腰还动了一下是真实的。我看见那人是想起来,上半身都在动,胳膊、腰、头部都动了。那人的状态和“现场中心照”、“现场细目照”躺的位置、方向不一样,腿也不是这样的。当时马松碾人后走了10米左右,我看见路边有个路牌。车碾过去后,我拍了一下工作台说“那是个人!”谢雷雷说“那不是个人吧?”我说“没有问题,那就是个人,我还见她动了。”当时马松、景奎都没有说话,马松开得比碾人时更快了,我知道他也知道是个人。我没有按谢移定说的看车下面有没有头发、衣服之类的东西。马松把车停在他家巷口下去看过车下面,谢雷雷问马松“有什么东西吗?”马松说“没有”。当天晚上4点半,谢雷雷打电话让我和景奎到他家,谢移定问我“你们在路上怎么了?碾住什么东西?谢雷雷给我说不清,”我就说“碾住人了,”谢移定“那是不是个人”之类的话问了好几次,我说“我看的清清的,那就是个人。”有没有给谢移定说过那人还动我不确定,应该是说过,然后谢移定说这事不要给人说。关于本案,我和谢移定见过四次,第一次是当天晚上4点半,在场的有谢移定、我、马松、景奎、谢雷雷,第二次是当天早上在修理厂,在场的遇有谢移定、我、景奎、谢雷雷,第三次是2011年10月12、13号在平陆张峪路段,我和谢移定,第四次是2011年10月18日在张磊家最后一次见面,在场的有谢移定、我、谢移定妻子、杨恩朋、张磊、还有些谢移定村里我不认识的人、马松。前三次见面都是谢移定交代,不管任何人问起这事,都按商量的从西侯到洪池回的家,并且在洪池沟底车还坏了类似的话,第四次在张磊家,谢移定说“你们就说景奎不在场,其余和以前一样,少一个人就少一张嘴,”谢移定还恐吓我说“你要是说错了,我就和你没完。”当天早上,谢移定打电话让我到车下看有没有什么东西,当时19、20日给我打电话问我,交警问我,我是怎么说的,我说“就和以前商量的一样。”马松没有和我单独说过,也没有打过电话。谢雷雷每天给我打电话,还跟着我,但是不提这事。其他人只有方耀龙每次把我送到平陆交警队接受调查,关于案件没有给我说过任何事。 28、证人景盼的询问笔录(第七次),主要内容:当晚我和景奎二人与谢雷雷分手后,在回家路上我说:“谢雷雷还不相信,我就看见明明是个人,还见动了。”回到我家,我住我家二楼,景奎住一楼。时间长记不清了,第六次我说给景奎打电话叫的他说错了,景奎确实住我家。 29、景盼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17时许,我叫上景奎一起从陌南去常乐出车,我们两人是在常乐镇村口接的车,一直干到凌晨3点下雨停,当时停下后我就发现我车右后轮没气了,就把车开到马村路口补胎店,把人叫起来说,把我的车放在这里,明天早上起来给我补一下胎,他答应后拿上我车钥匙就回去睡觉了。然后我和景奎就都上了谢雷的车,问他车回吗?他说回,我说我的车没气了在补,他答应我坐他的车,走时约3点10分左右,当时雨很大,他的车雨刷器坏了,车行驶到平高村口离水塔不远的地方,马松突然向左打了一把方向,我就看见地下躺个人,当时那人头朝黄线、双手抱胸在地下躺着,他就骑着那个人过去了,接着就感觉车的右后轮“噔噔”的两下就过去了,当时我就大声说那是个人,马松没有说话,一直在开车,我就又说:“刚才那肯定是个人,马松你压到人了!”谢雷当时就说:“这怎么办啊?”当时马松还一直在往前开,一直没有停车,走到沟底下时谢雷雷说:“我们不能走大路了,从洪阳回陌南!”马松就把车拐到了洪阳村的路上,走着走着车就坏了,马松下去修车,约过了十分钟,修好后很快到了陌南村沟南村,谢雷让马松停下来说要商量一下怎么办,我们都没有说话,谢雷又问我:“刚才那真是个人吗?”我说“没问题,肯定是个人,”然后谢雷就说千万别告诉别人,我和景奎说好的,然后继续行驶至陌南镇石油公司门口停车,马松和我都下车后,说让他看一下车底下有没有头发或什么东西,接着他拿着手电爬到车下看去了,没发现东西,谢雷说“回吧!”我说天太黑了,你把手电给我,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回到家刚要睡觉谢雷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爸要见我,让我和景奎现在一起去他家说事,我俩到他家后谢移定就把大门锁上,就问我,刚才那是不是人啊?我就说:“肯定是人,没有一点问题的,”然后谢移定就开始骂马松“你**,你开车就不看路吗?类似的话说了很多.......”然后谢雷就说不要骂了,咱们该怎么办,谢移定就没有骂了,就在想怎么办,又问:“当时有没有人看见?”谢雷说:“没有一个人见,”又说“要是有人问咱们,就说我们没有从那条路上走,咱们是从西侯回的陌南。”我和景奎说行。谢移定也说“你们就这么说。”谢移定又说:“你们两就要把这个事烂到肚子里,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过了一会不记得是谢移定还是谢雷说:“天亮了我们去那看一下。”6时许,谢移定说:“你们一会从房子后面上车。”他就去石油公司里面把他的轿车开到房子后面,我们就上了车,谢移定下车用块布将车牌照遮住。我们是从陌南去的常乐,到了事故现场,看见地上躺着个女人,和我晚上见到的那个人的衣服都是一样的,黑色的衣服。当时那里只停了一辆警车和一个警察,警察当时也在看我们这辆车。我当时就说:“看!就是个人吧!”他们都没有说话,走到常乐后,又由常乐至西侯过洪池回陌南,行至洪池沟,谢移定停住车说:“如果有人问,你们就说还在这个地方修车了。”然后我们就回到了谢移定家,谢移定让马松回运城停两天,让我和谢雷将车开往修理厂修理,我说行,我就和谢雷还有景奎把车开到谢辉的修理厂,我们到时那里的人还没有起床,我就在车上打了一下喇叭,谢辉出来我就说油门拉线坏了,谢辉就开始修车。谢移定打电话让我看车下面有没有如头发、衣服等......,有的话就让我弄干净,我说好。挂了电话我就和景奎到谢辉的家里睡觉了,一直睡到10点,谢移定将我们三个叫醒坐在他车里,谢移定问我有没有东西?我说没有,什么都没有,他再三叮嘱我们两个说“千万别把事情说出去,”我和景奎答应后谢移定就把我们送回家睡觉了。 30、证人景盼的一审开庭证言,主要内容:(与前述相同的略)我当时清醒的爬在工作台上,看见那人躺在地上,头朝哪脚朝哪忘了,我见她动了,向往后面翻得样子,车过去后往前走了10米左右,听见“噔噔”响了两下,我拍了一下工作台给谢雷雷说那是个人,我见她动了......,我当时能看见10米,看见人时2米左右,以询问笔录的(4米)为准,...当时我先看见的黑色物体,首次看见像个人,到近后我确定是个人,当时人还动,过去后车辆有一定减速,......我在车底下检查过,没有细细检查,...返回现场时,车牌是我蒙的,我记不清是谢移定还是谢雷雷让我蒙的...到现场后我看见是一个人,身上衣服也烂了,已不在我当时看见的位置了,...马松车过去后,有几秒才“噔噔”响了两下,...第二天看见的和当晚看见的就是同一个人,...事发当晚车是否靠路黄线行驶我记不清了...我晚上看见的人和第二天在现场看到的人有10米左右,位置不一致。...当晚马松驾车速度有60迈左右,...黑色物体的位置是我大概估计的。 31、证人景奎的询问笔录(第一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下午17时许,景盼打电话让我和他出车,我们骑摩托车但常乐接住车,到常乐西侯拉石头往太阳渡送。送了三次后已是晚上3时许,雨下的很大,景盼的车和马松的车一起回来的,马松的车在前,景盼的车在后,快到常乐时,景盼发现车胎没气了,就打电话让马松到马村路口等一下,走到常乐马村补胎门口,我们把车停下,马松的车就在路边等着,我们就坐马松的车,马松倒了一下车,向左打了一下方向沿曹风线经过常乐街,我当时躺在马松的货车卧铺睡觉,上车走了一段后车停住了,我问谢雷雷“怎么车停了?”他说“车坏了,”我就去睡觉,十几分钟后车又发动者开始走,没多远车就开始颠簸,半小时左右回的陌南,我和景盼就去景盼家睡觉了。到车坏之间感觉一段车速有些快,听景盼说马松车雨刷器是坏的。 32、证人景奎的询问笔录(第二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凌晨3点左右,我上马松的车后就坐在副驾驶座的最右边,马松在驾驶、景盼在中间,谢雷雷在左边,因为太挤,景盼就坐一点还爬在工作台上。当时我很困就半睡半醒,途中雨下的很大马松驾驶的车的雨刷器是坏的,当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开到常乐镇平高村路段时,景盼突然拍了一下工作台,大声说到“人”,顿时车里的人都惊醒了,马松驾驶的车来的车开的很快,我们都说让他开慢点,我当时见马松很惊慌。车开到常乐与洪池交汇路段转向公路边的一条小路,走了一段路后,车子就停住了。马松说油门拉线坏了,就一个人下车修车,去了十几分钟,修好后一直开到沟南村时,谢雷雷说:“先靠边停下来,商量一下刚才的事。”马松当时很惊慌,没有说话,谢雷雷就问景盼:“刚才是不是真的压到人了?”景盼说:“绝对是压到人了。”接着谢雷雷问我“你看到了吗?”我说没看见。谢雷雷又对我和景盼说“这件事千万不能告诉任何人,”我俩就恩了一声,车从沟南村到陌南镇路口时走大路直接到陌南镇石油公司。下车后,马松拿手电到车底下检查,我和景盼就回家睡觉了。2011年10月10日凌晨4点30分许,景盼和我刚到家,他就接了个电话,之后他让我和他出去一下,我没吭气就一块去了,走到谢家,我看见谢雷雷的父亲、也是马松的岳父谢移定和谢雷雷,马松都在。坐下后,谢移定就教我们说了很多,因为我当时很困没有记清楚,大概就是警察要是问了,我们怎么说,每个人都交代怎么说,我只记得谢移定说“警察要是问你,你说你睡着了,什么也不知道,下车就去景盼家睡觉了。”2011年10月10日早上6点左右,谢移定开着东风本田黑色轿车带着我们我、马松、谢雷雷和景盼四个人又返回到常乐镇事发地点平高村。当时走时谢雷雷还用迷彩布把车牌蒙住。到现场路段时。谢移定开得很慢,我看见死者是个女的。之后我们就驶离现场,走另外一条路回的陌南。在路上谢移定交代我们说“以后万一被询问的话,就说回来走的西侯这条路,”这时谢移定把车停住西侯路边对我们说“路上修车点就说是现在停的位置,”我们都恩了一声。回到陌南镇石油公司院子,谢移定让我和景盼还有谢雷雷把大车开到北桥谢辉修车点修理,刚到修车处,谢雷雷的妈妈和谢移定又开车过来把我们三个叫上车,谢移定再次交代我们三人“这事千万不能告诉任何人。”我们都说“知道了。” 33、证人景奎的询问笔录(第三次),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 日凌晨3点左右,我坐马松驾驶的货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高村路段,我感觉车碾住东西,然后紧接着景盼拍了一下工作台说“那是个人,”马松很慌张,车速就快了。谢雷雷就问“到底是不是个人?”景盼说“就是。”车行驶到洪阳沟,马松说:“我刚才确实碾住东西,我不知道是个人。”景盼说:“那确实是个人。”并且还说:“是男、是女 看不清,穿的是灰灰衣服。”才行驶上了洪阳沟停住后,谢雷雷又问景盼“那是不是个人?”景盼很肯定的说“那就是个人,躺在地上蜷缩着,还看见那人动了。”当晚我们从洪阳沟底回家是谢雷雷提出的,怕被人追,还说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别人。回到陌南镇石油公司,谢雷雷让景盼看车下有什么东西,景盼不去,谢雷雷和马松一起下去看,之后景盼问“有什么东西吗?”谢雷雷说没有,我和景盼就回景盼家,在路上,我问“那是不是个人?”景盼说“就是,那人还动了,穿的灰灰衣服。”这话当晚在谢移定家也说过。我住一楼,景盼住二楼。刚回到景盼家不到10分钟,景盼就把我叫走,我问“去哪?”景盼说“去谢移定家。”到谢移定家后,谢移定给我交代说:“任何人问起这件事,就说你们从西侯过洪池回的家。”并且给我说任何人问我在车上什么位置,就说我在后面睡觉。还让我们不要跟任何人说实情,我们就答应了。谢移定又说:“你们把这个事烂到肚子里,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当天早上,我们和谢移定一起去的现场,然后在西侯去洪池回的陌南时,谢移定又说我们回的路线,还说车在洪池半路坏了。之后谢移定再没有和我联系或见面。 34、证人景奎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2011年10月9日下午,景盼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常乐出车,下午17时左右,我们两人在常乐马村路口接了车,一直工作到凌晨2点左右,因为雨下的很大,没法继续拉石头就决定停工。回来的路上车轮胎没气了,我们就把车停放在马村路口的补胎店,车钥匙给了补胎店老板,接着我和景盼坐上马松驾驶的前四后八大货车,当时是3点左右,上车后我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由于很困就半睡半醒,路途雨下的很大,马松驾驶的车雨刷器是坏的,当车开到常乐平高的时候,景盼突然拍了一下工作台,大声说到“人”,顿时车里的人都很惊慌,马松由于惊慌,开得比较快,我们让他慢点,过了会,马松驾车进了村里,走了一段停住,马松说油门拉线坏了。下车修了十几分钟,后走到沟南村时,谢雷雷说:先靠边停下来,商量一下刚才的事,”车停下后,马松比较惊慌没有说话,谢雷雷问景盼“刚才是不是真的压到人了?”景盼说“绝对压到人了。”接着谢雷雷问我“你看到了吗?”我说“没看见,”接着又跟我和景盼说“这个事千万不能告诉任何人,”我俩“恩”了一声,接着从沟南村出去,走大路直奔陌南石油公司,下了车马松拿手电去车下面检查,我和景盼就回景盼家睡觉了。刚到景盼家没一会,景盼接了个电话,让我跟他出去,我俩到谢移定家后,看到谢移定、马松、谢雷雷,我俩坐下后,谢移定就教我们四个人以后被询问该怎么说,说了很多,但我只记得跟我说的“我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下车就去景盼家睡觉了。”让他们怎么说的我不记得,一直到10号早上6点多,谢移定开着东风本田黑色小车带着我们四人,出村时用布把小车车号蒙住了,开车去常乐路上,说是去看下现场。路过现场时,车速比较慢,我看见死者是个女的,当时在车上说回陌南走另外一条路,当时我恨困就睡着了。谢移定驾东风本田黑色小车在另外一条路途停下来,交代我们四个说“以后万一被询问的话,就说回来走的是西侯这条路,路上修车的停车点就是现在停的位置。”我们“恩”了一声。回到陌南石油公司院里,谢移定让马松回运城停两天,让我和景盼、谢雷雷将大车开到北桥谢辉修车点,车放在门口给谢辉说了车的问题,他就去修了。我和景盼、谢雷雷进屋睡了会,10点多,谢移定开着小车过来让我们三人上了车,谢雷雷的妈妈也在车里,谢移定又给我和景盼说这事千万不能告诉任何人,我们俩说知道了。他就送我们去景盼家,一直睡到下午16点左右,我和景盼坐客车去了运城,晚上景盼告诉我以后询问我的话,就让我如实说。我说知道了,第二就搭车回陌南。 35、证人景奎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与前述相同的略)我当时在睡觉,景盼拍工作台时我才醒来,才听景盼说碾住一个人,景盼问马松有没有感觉车有点点颠,马松说感觉颠了一下。我当时没有感觉到,也没有看见人,...马松当时还是半信半疑,...返回现场后都没有说话,就是看了一下,景盼没有说他所看到的现场不是这一块,还在前。...景盼没有跟我说什么,我去深圳借了他1000元,后给他返还200元。我不知道景盼作证拿报酬了没有。...当时谢雷雷说让景盼开着车,景盼开车回来,景盼说看车下面有什么吗,马松拿手电看了什么也没有。...景盼在谢雷雷家说人还在动,不知是手动还是腿动,其他人没有说什么...现场看到人后景盼没有说话,第二天看到的现场就是景盼拍工作台我起来的现场,景盼说这人穿灰色的裤还是上衣,景盼先后两次说过这个人动了,第一次是在谢雷雷家,第二次是在我们回去的路上,关键是讨论:第一,是不是一个人,第二,说回来的路线。回来看车下没有痕迹,都说是下雨把车都洗了。第二天我看见那人是女的,头部边有血迹,我感觉尸体与我看到的有点远,景盼对尸体位置没有说什么。从平陆交警队出来,老方叫我和景盼一起去的老方家,没有给我说什么,给景盼说什么我不知道。 36、证人谢辉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芮城县陌南镇开一家谢辉汽修汽配部。大概是两个月前的一天,不是晚上就是早上,谢雷雷跟两个人开他的大车到我这儿修油门拉线,当时他的车油门拉线断了,我当时给他换了一个新的。在我换拉线时,谢雷雷与他一起来的两个20多岁的年轻男子在我房子内休息了一会,我记得谢雷雷还在我那张单人床上躺了一会。到中午,谢移定与其妻子开他的小轿车到我修理部,问我修好了吗?我说没有新的油门拉线,还得从运城发货,他随后问我“谢雷雷呢?”我说在屋内睡觉,后他把谢雷雷叫走了,当天下午大车修好,谢移定女婿马松与谢雷雷到我这将车开走。并不知道其车发生交通事故。 37、证人张雷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谢移定女婿马松交通肇事一案我是事后才知道,是景盼、马松、谢移定在我家说我才知道。大约一个月前的一天中午,(应该是马松被交警队叫走的前一天),谢移定(我组组长)和袁会波(我村支书)、马松到我家客厅,谢移定和袁会波是来说村民分款的事项,没过多长时间,景盼(事后才知道)和另外一个人骑摩托车到我家,我听景盼和马松说什么开车撞人的事,大致是车撞人、车路线什么,我没留意,我才知道,我对谢移定说要如实说,该是谁的事谁承担,听说这事后,我不让他们在我家说,之后我就让他们离开我家,他们走之后大约一个小时,景盼到我家骑走了摩托车。当时在场的有袁会波、谢移定、马松、景盼及其相跟的陌生人和我,之后谢移定妻子也去了。 38、杨恩鹏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景盼是我大车司机,也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平陆县交警队扣谢移定大车的第二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中午,谢移定电话联系我让我联系一下景盼,我问他“什么事?”他说“等联系上了再说,”刚开始联系不上,回来联系上我给谢移定打电话,他说“你领上他来一下我村,我在村大路边等你,”说完我就骑摩托车带上景盼来到他村张雷家的巷口,碰见谢移定夫妇,谢移定给景盼说了几分钟话,我不在跟前,没注意他们说了什么,之后谢移定让我们去张雷家,进到张雷家东房客厅,景盼就说“平陆县交警队人把我叫去问我在哪里走过,我给他们说我从西侯经过的,我又回答交警说车上有三个人。”过了一会,马松也来到东房,谢移定和景盼两个人继续商量事故的情况,他们商量的结果是不管怎么都不能承认,是从西侯经过回到陌南的,车上坐着马松、谢雷雷和景盼三个人,说到这里,张雷说外面有交警队的人,我们也害怕谢移定叫我们商量的事被警察知道,就按张雷的安排我和景盼从他家的墙上翻过去走了,最后,还是景盼把我的摩托车从张雷家骑走的。真实情况是景盼给我说的。听他们的口气应该是事先商量过。 39、任立勋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9、20日两天,我受马松岳父谢移定委托同温省国、胡朝发等关于马松交通肇事一案,在方耀荣家同温省国等协商撞死人调解一事,达成协议三十万元,于21日到平陆交警队办理有关手续再付款,结果谢移定反悔,说钱太多。以后我再没有参与此事。 40、方耀荣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我是方晓扬的伯伯,关于马松肇事逃逸一案,于2011年10月19、20日两天,在我家有温省国、任立勋等达成协议三十万元整,于21日到平陆交警队办理有关手续再付款,结果谢移定反悔。以后又有多次在平陆交警队,马松他爸又委托运城杨主任说此事,也没说成到如今。 41、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盐湖司鉴中心[2011]车鉴字第80号,主要内容:(1)晋M2H777东风(葛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前照灯及信号指示装置正常,(2)其雨刷器不工作,(3)油门拉线断裂,在对其进行修理作业前,将无法保障车辆正常行驶。 42、平陆县气象局自记降水量表,主要内容:案发段2011年10月10日1时—2时、2时—3时、3时—4时、4时—5时降水量(0.1mm)分别是4、12、47、24。 43、芮城县气象局出示证明,主要内容:经查我局气象资料:2011年10月9日天气现象实况如下,夜间有雨、白天大雾,降水量2.0mm,10月10日,阴天有雨,降水量9.3mm。 44、温州市力博电子有限公司证明及出勤情况表,主要内容:程亮亮系我公司员工,现从事切割岗位工作。2011年8月6日参加工作,2011年8月6日在我公司正常上班。(经查去年出勤表,2011年10月9日出勤时间为上午7:12—11:30,下午12:16—16:30时)。 45、程亮亮母亲郝小红的证明,主要内容:我儿子程亮亮去年8月份来温州打工,8月6日进温州市力博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上班期间没有请过一次假,从来没有离开过我。 46、方晓扬的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方晓扬,女,汉族,1996年8月26日出生,山西省芮城县东垆乡方家村人。 47、马松的常住人口信息,主要内容:马松,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山西省芮城县陌南镇寺前村马滑组人。 48、被告人马松的供述(1),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凌晨3时30分许,我驾驶晋M2H777号货车,沿曹风线由东向西七档(车速每小时40公里左右)一直骑着中心黄线行驶至曹风线常乐镇平高村水塔附近路段时,因为当时下着雨,我车的雨刷器也坏了,我当时看见那个黑色物体时,距我车10米左右,已经来不及刹车了,我就向左打了把方向。当时我车上坐了四个人景盼、谢雷雷、景奎和我,景盼就喊叫“是人”。我当时踩了一下刹车,但还没有停,因为我当时很害怕,景盼又大声喊“加油,快跑”。我就加油跑了。当车行驶到常乐沟底时,景盼说“咱们不能走大路回”。我就把车开到洪阳沟沿河路上回。走了没多远,油门拉线断了。这时,景盼把车开着,我坐在后面用手拉住油门拉线回到了陌南,到了陌南镇石油公司,我把车放到院外面。我们就各自回家了,事故发生后,我感觉不是我一个车压的人,所以我就没有去投案自首。 49、被告人马松的供述(2),主要内容:2011年10月10日凌晨的事故我知道,我是肇事司机。我驾驶肇事车辆晋M2H777东风自卸货车,谢雷雷是车主,我是谢雷雷的姐夫哥,当时车是空车,我们回到家后,我和谢雷雷不知道谁说了路上撞人的事,我岳父谢移定就问“还有谁知道这件事”,我说“还有景盼、景奎知道”,这时谢雷雷就给景盼打电话让景盼和景奎来我岳父家说事,岳父问景盼到底撞得是什么,景盼说“是人”,这时我还不敢肯定是不是人,我就说“天亮后我们去看看”。我们就一起开着本田晋MR5554轿车去事发现场,到现场车行驶的很慢,我岳父驾驶的车,我看见有警车,景奎说死的是个女的,我就更加害怕了,不知道怎么办也不敢投案,之后我们就回家了。我抱着侥幸心理,想着又不是我一个车压的,就不用投案了。 50、被告人马松的供述(3),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后,因为下雨就没有出车,过了今天不下雨了就从西侯往太阳渡拉了一次石头,从陌南槐村峪往运宝高速项目部拉了四、五车石头渣,干活期间没有下雨。事故发生后我没有洗过车。 51、被告人马松的供述(4),主要内容:事情发生后回到家,景盼拿着手电筒在车下检查过,我蹲在车边看。第二次没有停车,不知道车上谁说:如果有人问就说当时是从西侯到洪池回的家,景盼说就这里、这有个变压器。2011年10月18日我丈人谢移定电话告我去张磊家,我到了后我丈人及岳母、景盼、张磊都在。谢移定说交警来调查了,景盼说交警已经把我叫去了,我给交警说的从西侯回的家。回家后,谢移定回来给我说交警找你,你自己看着办,自己心里有数就行了。事发时,车上坐四人,我驾车,谢雷雷在副驾驶靠车门,景盼和景奎的位置记不清了,只知道景盼在工作台上爬着。第二天去时五人,谢移定驾车,谢雷雷在副驾驶位,景奎在驾驶员后面,我在副驾驶后面,景盼在我和景奎之间。 52、被告人马松的供述(5),主要内容:...当时我的车油门不回位,修了一会大概修好了,就是油门特别硬几乎就踩不下去,就这样凑合开着回去...骑着过去了,过去了我还没看清是什么,紧接着景盼就喊叫是人,当时景盼坐在中间头爬在工作台上看的能清点,我就踩了一脚刹车,我当时就准备停车,景盼又大声喊叫加油快跑,当时景盼一说是人把我吓傻了,他说加油跑我就加油跑了...。...我丈人问景盼到底是什么,景盼说是人,是蜷成一团躺在路中间,景盼又说根本没事别慌,他说我“你都是经常跑车的这算什么,何况半夜三、四点还下着雨谁能查出来?我们几个就在回想说真是人怎么会躺在路中间?这时我有点不多肯定是人...。 53、被告人马松的供述(6),主要内容:我今天来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昨天你们在芮城陌南传唤我,我没有说实话,现在来说明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松上诉所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及本案判决是对公检两家有罪推定的延续,没有尽到公检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职责,是典型的冤假错案的理由,经查,马松驾驶晋M2H777自卸货车骑着黑色物体过去,景盼即喊叫“是人”,被告人马松的供述、证人景盼、景奎的证言相互印证;景盼喊叫“是人”后,马松仍未停车查看,继续行驶,且怕被发现,拐小路回家;马松的岳父谢移定询问情况时,景盼仍坚持说是人,马松、谢移定还让景盼看车下是否挂有东西;次日又去现场查看,马松、景盼、景奎、谢移定的证言中也证实本案肇事的基本事实,且马松肇事后逃逸,致使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无法查清,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案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松上诉所提本案唯一能证明上诉人有罪的证据是证人景盼的证言,但该证人的几次证言前后相互矛盾,且证言所述与常识不符且属于孤证的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肇事车辆行驶方向为由东向西,与被告人马松所驾驶车辆行驶方向相符,运城市法医检验中心平陆检验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亦证明死者方晓扬致命伤左额部头皮撕脱系突出物挂拉撕扯所形成,当时车上目击证人景盼的证言证明当时看见人动了,张柏的证言和通话清单也证明在10月10日凌晨2时30分被害人方晓扬的电话曾经通过,且现场提取的方晓扬手机是从方晓扬口袋中提取,可证明被害人方晓扬在当时有生命体征;故证人景盼的证言并非孤证,而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虽然景盼的证言细节有不一致的情况,但并不能就此否定被告人马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经合议庭评议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驾驶雨刷器不工作的晋M2H777号货车,行驶到曹风线93KM路段平高水塔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对其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效伟 审判员 薛 钧 审判员 王江平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刑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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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判决书不服,可以提起申诉。

律所: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01-21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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