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垫江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冷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0元。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冷某某于2015年10月7日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冷某某向原告承租QTZ63型塔式吊机二台,租金为每月70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其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冷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却突然告知原告其不再租用塔式吊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冷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重庆明梦公司与被告冷某某签订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原、被告合同中约定,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对方,否则视为违约,说明双方已经放弃了不定期租赁解除权。被告冷某某明确告知原告重庆明梦公司不再租用塔机设备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根本违约,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被告冷某某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过高,应当酌情予以调整。结合合同内容,以两个月租金来计算违约金比较公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冷某某按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情形,应固定好证据,合理合法主张自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