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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司法实例谈天价索赔定罪案

    王节    时间: 2017-04-11  点击量: 2823

    008年,郭利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是敲诈勒索而报案。2010年,法院以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47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宣判,宣告郭利无罪。

    郭利的遭遇令人唏嘘。但是,郭利案并不是孤例,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多起消费者天价索赔被刑事追诉的案例。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有两大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来说,消费者正常索赔是主张合法的民事权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除非法占有的,行为人还须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若采用其他手段则构成他罪,比如秘密手段可能构成盗窃罪、欺骗手段可能构成诈骗罪。

    2006年华硕天价索赔案中,华硕违规使用测试版CPU,黄静向华硕提出500万惩罚性赔偿,声称如果不满足就向媒体曝光。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刑拘黄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之后检方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最终黄静获得国家赔偿。

    2008年燕京啤酒天价索赔案中,周瑞珂和陈现涛发现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玻璃碴儿。二人多次到燕京啤酒公司,称所喝的燕京啤酒中有异物、商标标注的生产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以向法院起诉、损坏燕京品牌形象相威胁,索赔人民币5000万元。燕京啤酒公司报案,法院一审认定周、陈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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