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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勒死亲生儿子后父亲选择自杀 孩子不该成为父母感情纠纷牺牲品

    王节    时间: 2017-03-22  点击量: 460

    今日(322日)上午,四川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通报称,该县一名男子因感情纠纷,在分别将2岁和5岁的儿子勒死后,服农药自杀未遂。目前,男子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控制。

    叙永县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320日凌晨3时许,叙永县落卜镇发生命案,造成两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周某(男,28岁,叙永县落卜镇人)疑与其妻子感情纠纷,将其5岁和2岁的儿子勒死,自己服食农药自杀未遂,现已送医院抢救中。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叙永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案件事情十分清楚,行为人因为感情上的纠纷无情地剥夺了亲生儿子的性命,将孩子勒死,属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主观状态上,虽然孩子父亲受到了情感上的打击,但是其能清晰认识到自己实施的是杀人行为,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结果即可,至少细节上的原因只能作为最终这位父亲量刑上的情节,并不影响定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虽然这位父亲给予了这两个孩子生命,但是这也不是他结束这两个孩子生命的理由,于情于理上都说不通,希望这两个孩子能够在天堂上安息,没有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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