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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起纠纷 法院调解定纷止争

    王节    时间: 2017-03-24  点击量: 418

    因用人单位口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垫江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原告重庆某药房有限公司一店(下称原告一)、重庆某药房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二)诉被告左某、杨某、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三案,并当庭兑现。

    原告一系原告二下设的分公司,三案被告为原告一的职工,后经原告一的负责人口头通知,解除了与三案被告的劳动关系,并拖欠三案被告20169月份的工资。三案被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本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争议并不大,矛盾也不激烈,且有调解的意愿,于是决定作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原告方阐明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指出其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一方面向双方分析诉讼的风险、诉讼及时间成本、调解兑现的便利性等问题。经过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双方终于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一当庭兑现,将案款支付给三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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