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垫江县法院受理一桩案件。 原告小宇诉称,2015年9月23日午休时间,其在被告垫江县某小学校内走廊上跑步去入厕,途中被小鸿的右脚向后伸出踢到摔伤,后被诊断为左侧孟氏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需续医费10600元。学校辩称,学校在每周集会和日常管理中,都强调学生安全意识,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受伤系其不小心踢到他人脚上摔倒所致,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学校的诉讼请求。被告小鸿及其父母辩称,原告摔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踢到被告小鸿脚上,对其伤害小鸿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情,实地考察,最后认定原告的损害是由于对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同时学校也对该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十分尽责,事后处理伤情工作也很到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所以,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本案中,发生碰撞的原、被告均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