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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辱母杀人案”再沉思 “民意是否裹挟司法?”

    王节    时间: 2017-03-27  点击量: 668

    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已经发酵快两天了,随着法院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新闻主观事实和司法认定事实的差异,似乎没能让大众冷静思考,反而又掀起了一波巨浪。司法与新闻报道,舆论,“老生常谈”的话题为什么如此拧巴?

    在这个案件中,某些新闻报道和舆论关注的更多是“侮辱母亲”“警察不处理”,从而让读者构建出遭受长时间侮辱和暴力侵害,走投无路儿子为了尊严愤而反抗的事实;而在已披露的法院判决文书中,仔细阅读却发现首先“债务”存在,讨债行为过激、违法,但警察正常处理,在继续调查事实过程中,结果被告人为了出门,情急之下突然拿刀捅刺各被害人。因为舆论引用的全是被告人一方的事实,甚至添加了很多暂无法证实的事实;法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了被告人及其母亲陈述,说警察走后,被告人于欢遭到了殴打凌辱,不得已拿出桌上的水果刀捅刺,而这一“殴打凌辱”情节并没有其他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之间构不成相互印证,因而难以认定。此外,警察正常出警,调查事实,不介入债务纠纷和公司经营是其工作的本分,这一点也与舆论宣泄的“不作为”不同。

    被告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行为当时是否仍存在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重大暴力侵害、是否别无其他选择,不是案件承办人的大众,并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上述事实的不同,直接会导致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些定罪上的重大差异,更何况量刑差异了。如果被告人在不法侵害停止,没有保护法益的必要性时,直接采取伤害多人的方式离开,又造成了多人死伤的后果,那么判处无期徒刑则已考虑了非法讨债、被害人过错等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因为果真如一些媒体所言裁判是“唯结果论”,那么故意造成多人死伤,都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涉及到致人死亡的案件,起诉和审理要慎之又慎,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都要考虑在内;无法认定的事实就不是“法律真实”,一方的故事即便悲情,也不能只听信一方。当故事的讲述者营造出不同的场景,结局当然也会随之改变。

    被害人一方多人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山东高院已经发布消息,其已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开始审理。326日上午10时许,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会履行好职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解答。

    每一项司法判决要经得起检验,就要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而广大关注案件的民众评判案件,需要在完整的事实之上,剔除非理性、情绪化的表达,让这些意见最终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呈现。只有这样,讨论才更有效,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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