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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在校园内玩耍受伤,谁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王节    时间: 2017-03-28  点击量: 531

    同为9岁的小新与小雄是广州市一所小学二年级的同班同学。20141013日下午445分左右,学校放学后,小新、小雄与部分同学一起在学校的篮球场内等待由学校体育老师与学生家长联系组织的篮球兴趣课上课。当时,小新一时兴起攀爬到篮球场边的铁围栏上,小雄为了吓唬小新,开始摇晃围栏,不料这一摇晃导致小新从围栏上掉下摔伤,造成嘴唇及牙床出血,中间两颗上门牙(恒牙)脱位以及双膝受伤的后果。经诊断为:两颗门牙牙髓坏死、输尿管狭窄、肾盂积液、双膝内侧受伤、股骨远端骨搓伤、骨骺受伤、膝关节积液。

    事发后,小新父母多次要求小雄家人及学校赔偿损失未果,为此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3351.99元。

    面对控诉,涉案学校和小雄家长都认为错不在自己,无须担责。小雄父母认为,小雄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事发时小新自己跳下来在落地时没有站稳,才导致摔伤的后果。因此,小新受伤与小雄没有关联。本案之所以发生,既有小新爬网的行为,也有学校在管理上的过失,因为事发时围网没有人看管,也没有警示标志,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小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小新父母反驳称,事故发生在篮球兴趣班上课前,而且也有录像和其他同学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确实是小雄摇晃围栏导致小新摔伤。

    涉案学校则辩称,事发于下午放学后,小新自行滞留在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该时间不属于学校的管理时间,学生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可以免责,且涉案围栏是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建设、验收后使用的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学校在事发后对小新进行及时的救助,尽到了教育单位的职责,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小新自己爬到危险的地方,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针对本案争议较大的涉案围栏,经法院查明,涉案学校没有在篮球场的围网上设置“禁止攀爬”等警示标志。经现场勘查,事发篮球场位于学校校内,学校门口有保安驻守,对校园进行封闭式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新与小雄在该小学的篮球场内等待篮球兴趣课上课时,小新爬上篮球场内的围网,小雄用力摇晃围网导致小新掉下摔伤,因此小雄应对小新受伤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所具有的客观原因来综合判断,小雄父母应对此承担50%的责任,学校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小新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应以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根据相关标准确定小新的损失共61356.57元,其中小雄及其父母应承担30678.29元,学校应承担18406.97元。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小新系因等待参加由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篮球兴趣课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且事发地点仍位于学校的校园内,故学校对小新仍负有管理上的职责。学校以事故发生在放学后主张免责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学校对于篮球场围栏等存在一定危险的设施未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尽到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故应对小新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小新父母存在履行监护之责的疏忽,故其对小新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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