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邵某各项损失合计95849元整,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3月13日,刘某驾驶公交车沿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大道朝阳路交叉口南侧入公交车站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邵某发生碰撞,致邵某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邵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2016年10月,邵某以肇事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承保单位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05972.4元,田家庵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件后,依鉴定报告确定实际受损金额,多次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双方愿意接受调解,但意见始终达不成一致,最终承办法官通过有效的引导和掌控诉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论证,使得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下来,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邵某各项损失合计95849元整,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