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行为,主要是生者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一种精神利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要是一种受习俗和道德调整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法虽然尚无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对祭奠权的保护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和尊重死者意愿原则。
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后事”有安排,有自己意愿的,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对有关事项作出安排,近亲属之间,应当在善良的心态下,出于对死者进行悼念、安葬、祭奠的目的,合理、平等地协商祭奠权的行使。祭奠权被侵害,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维权呢?虽然祭奠权的法律身份存在争议,但绝大部分法院都认为祭奠权属于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因祭奠权受侵害而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各地的判决来看,各地法院关于“祭奠权”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法院认为祭奠权属于一种民事利益;有的认为属于一般人格权;有的认为属于身份权,莫衷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的支持,有的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