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今年40岁,早年丧偶,自己在赡养母亲的同时还要扶持年轻的儿子。3月13日,她在工作时结识了一名年龄相仿、自称单身的张姓男子。3月16日,他们就建立了恋人关系,并决定买一套房子王女士表示,自己多年的心血只攒下了3万元,加上之前哥哥留下来的3万元抚恤金,只有这些钱。3月17日,王女士带着6万元现金和张某一起去看房。其间,王女士临时有急事,张某便“热情”地提出帮王女士看管装钱的背包。可等王女士回来找张某时,却发现他和装钱的背包都不见了,留给她的是张某重重的兜子。王女士等了又等,见张某迟迟不回来,打开张某的兜子一看,没想到里面是一兜冥币!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王女士将钱包交给张某看管,但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也没有秘密盗取财物的行为,所以小编觉得在这个案件中,不能以盗窃罪和诈骗罪,以侵占罪可能会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事实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