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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为满足私欲集资诈骗上千万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王节    时间: 2017-04-06  点击量: 564

    通过承诺每月15%20%的高额利息,大学生李某先后向一个QQ群里的群友借贷了上千万元,用来挥霍或者支付前面借贷的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贷款方式在维持了3个月后,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近日,李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2万元。

    张某是重庆市永川区某大学的学生。去年1月,山东籍大学生李某在张某所在的QQ群里称自己在银行有熟人,有投资渠道,可以获得每月15%甚至20%的高额利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张某和其他网友开始五百元或一千元的小规模转款,最初,李某都能按时返还本金和利息。可3个月后,当张某要用钱时,却发现李某不还钱了。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在本案中,行为人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骗取大量的资金,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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