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在律师的陪同下,王力军分别前往内蒙古临河区公安局以及临河区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
根据王力军辩护律师王殿学介绍,王力军于2015年3月2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拘留,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判处刑罚,罚金刑罚已经执行。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对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王力军无罪,该案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条件。
但是,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分别是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所以,应当由临河区公安局与临河区人民法院共同赔偿。
“比如说,王力军一审的有罪判决是缓刑,在判决后没有被羁押,因此,他的人身自由赔偿需要向在判决前对其羁押的公安机关提出。”王殿学解释说,严格区分来看,公安的羁押侵犯的是王力军人身自由权和造成精神损害;法院判决造成的是经济和利息方面的损失,但在梳理中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判刑也影响了王力军的名誉,公安的羁押也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王力军表示,自己现在主要是在家里种地,春天正好是玉米播种的时候,自己已经忙活起来,当地也没有人再干涉自己收玉米的事情。至于国家赔偿,他说:“以前没申请过,交完申请等着看吧。”
五项赔偿38.8万余元 包括12万精神抚慰金
在申请书中,王力军共提出5项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211.5元。从2015年3月26日被羁押,直至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王力军的人身自由被侵犯的时间为5日。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临河区公安局应依法支付请求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为:242.30元/日×5日=1211.5元。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律师介绍说,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违法性,尚不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但临河区公安局仍然错误地对王力军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临河区检察院向临河区法院提起公诉,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刑事判决书。虽然王力军仅被羁押了五天,但被临河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身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上的后果,给王力军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王力军在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规定,“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应当支付王力军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王力军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公安机关支付8万元精神抚慰金。
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6.7万元。这其中,其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
赔偿王力军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王力军于2015年3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追缴6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被临河区法院执行罚金2万元。这些钱均是王力军借高利贷缴纳的,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
再审判决后,临河区人民法院已经退赔申请人2.6万元,但未支付利息。王力军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的利息赔偿利息损失,即按2880元加上4800元共7680元,由法院支付上述利息。
请求临河区公安局和临河区人民法院向请求人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