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徐强(化名)2011年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写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徐强,其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徐强的后人申请对徐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法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结合徐强自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呈持续病程,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简易智力状态检查)得分21分,提示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其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不能预见遗赠房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且其在书写项目得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可见徐强在2008年5月期间也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