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份的时候,项某在太仓市某房产中介项目部向周某借款7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周某现场交付了现金,就近找项目部要来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双方当即签订了一份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不久,周某因病去世,妻子张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合同。经过电话沟通,项某答应还款。
周某父亲先于周某去世多年,现周某一共有妻子张某、儿子小周和老母亲顾某三位继承人。三位继承人见项某迟迟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只好起诉到太仓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项某返还定金。法庭审理了案件后发现,此案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属于民间借贷。在法庭向原告释明情况后,三位继承人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而后,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项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项某在庭审中称,虽然双方签订了标的为7万元的合同,但是周某实际上只向项某交付了4.6万元。事后项某通过现金已向周某归还部分款项,周某亦出具了相应的收条,但是这张收条项某现在已无法提供。出于对案件实际情况和尽快化解纠纷的考虑,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持了耐心的调解工作。经过一番拉锯,最终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由项某支付原告5万元。
针对名实不符的合同的定性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本案中虽然名义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书,但是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所涉合同应当确定为借款合同。另外,本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给法庭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困难。法庭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适时安抚住了当事人的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化解了诉争纠纷,达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