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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带刀外出随意选人加害 法院判处其死刑

    王节    时间: 2017-04-11  点击量: 697

    小学五年级文化的张某没有固定工作。20104月,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夏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12月刑满释放。几年前,张某来南通以打零工为生。

    案发当日是他23岁的生日。201683日晚8时许,张某在家觉得烦躁,就从暂住地出发四处闲逛,但仍未能缓解心中郁闷,想找人打一顿发泄一下。随后,张某拦乘由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要宋某送他到南通农场。

    途中,张某产生用尖刀划司机脖子的想法。当车辆行至南通农场张江公路与江山路东面偏僻处时,张某一边说“到了”,一边用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单刃蝴蝶刀。当司机把车刚停好时,张某左手按着司机的头顶,右手打开尖刀,从左至右割划司机颈部,遭到司机反抗,张某逃离现场。

    张某逃离现场10多米后,把带血的刀放在水里清洗,折叠好放进裤兜。之后,他步行回海门暂住地,洗澡睡觉。84日晚上10时许,警方在出租屋内将其抓获。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病,家族亦无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想划人,没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辩护人称张某是临时起意,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法院从宽、从轻处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用持刀割颈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带刀外出随意选人加害,供述称“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个人就可以”,后拦乘被害人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选择行至南通农场偏僻处停车,采用割颈方式将与其无任何矛盾的宋某杀死,其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但并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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