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结果,但尚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经及时补救,使危害后果大大缩小甚至恢复了原状,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都可以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前者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后者损害的则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司法实践中,如果文物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严重损毁的,应按赴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情节严重的,按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界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在日常生活中因过失损毁文物;而后者是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2)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犯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