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化石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是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者遗迹埋藏在地下形成的石头似的物体和印迹。“古人类化石”,是指距今一万年以前的石化了的古人类遗骸或者遗迹,包括直立人,早期、晚期智人的遗骸等。“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距今一万年以前石化了的古脊椎动物的遗骸或者遗迹。古脊椎动物主要是指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人类发展史、自然科学的研究具有十分珍贵的价值。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入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目的。
l.正确认定古化石的性质和价值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且这两种化石必须是具有科学价值,并受国家保护的化石。因此,对化石的性质、价值,
应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2.对于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后有倒卖或者走私等行为的定性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个法律解释明确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或者失职造成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损毁、流失等犯罪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2)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4)盗掘并盗窃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或者造成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损毁较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刑法条文]
刑法第328条第2款,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