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并非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
有奖销售纠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有奖销售的特征主要有:(1)销售手段的不正当性。有奖销价必须通过某种手段和措施进行,销售手段是否正当,是区分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竟争的重要标志。(2)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和行为赢利的不义性。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一种形式,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一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应排除在外;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其主观的动机、目的完全是为了牟利,并且往往是和抢占市场占有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有奖销售手段抢占市场,其追逐的利益就得以实现。其销售收入的增加是建立在欺诈客户,排挤竞争对手的基础上的,因此其行为具有不义性。(3)行为侵犯客体的多重性: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竞争对手的财产权,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l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一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人也称之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并非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为法律所禁止,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有奖销售行为引起的纠纷,如果发生在市场经营者之间,即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作为《规定》本条的有奖销售纠纷受理;如果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当作为《规定》第74条规定的买卖合同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