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构成是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为前提和基础的。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任何投资者作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的投资决定都是一个内心权衡、决策的过程,影响这一决定的因素很多。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着重审查确定未公开信息与投资决定之间的因果关系。确有因果关系,且属“情节严重的”,才能按本
罪处罚。
2.本罪不以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为成立条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往往能为行为人带来巨额利润或避免重大损失,但是,有必要明确的是,本罪的构成并不以行为人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为要件。如前所述,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的因素极为复杂,除了自身的原因外,还受大盘、政策、市场资金充裕程度等等因素的影响。只要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完成,且达到了规定的追诉标准,就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实际盈利或避免损失。
依照刑法第180条笫4款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