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实践中,人事争议主要有:
(1)辞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某种原因主动辞职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2)辞退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3)聘用合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合同关系所引发的纠纷。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务员法》(2006年l月l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汉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 13号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
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问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 30号2004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因人事争议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合同纠纷的,聘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辞职争议和辞退争议的不同:(1)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2)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辞职却并非如此,更多的是出于职工本人的意愿。(3)辞职和辞退的程序不同。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4)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被辞退者一定时间内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补偿,单位需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向被辞退职工支付法定数额的辞退费。而辞职职工不需向单位偿付任何费用(培训费除外)。在培训费方面,辞职人员需按规定向单位偿付自已使用过的培训费,对于辞退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