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分立又称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原公司消灭。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但原公司仍然存续的公司分立形式。公司分立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专门化、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公司分立主要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二是权利义务的法定转移。首先,公司分立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设立,该公司的营业来自于既有公司营业分割,而不是既有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对于创设分立,还同时导致既有公司的消灭,其消灭也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其次,公司分立的结果导致了分立公司债务的法定承担,即除非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分立产生上述法律效果,因此涉及多家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司分立而侵害中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分立的严格程序。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制定分立计划或者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进行财产分割,并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公司分立未依照该公司分立计划或分立协议进行,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导致纠纷。公司分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司分立无效纠纷,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分立决议末经股东会通过,或债权人认为公司分立过程中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之情形,而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 近年来,公司分立频繁发生,因公司分立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故《规定》将公司分立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因公司分立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若债权人并不主张公司分立无效,而只是间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这类纠纷不属于公司分立纠纷,而属于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公司分立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若债权人不主张公司分立无效而只是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的,则不适用本案由,而直接适用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案由,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