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并未明确区分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对公司的减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股东(大)会作比减资决议,并相应地对章程进行修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减少资本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4)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5)办理减资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直接涉及股东的股权利益,同时资本的减少也意味着缩小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在实质减资时,甚至还直接导致资产流出公司,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根据资本维持原则,注册资本减少一般不被允许,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减资行为采取认可态度,但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减资程序,同时规定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因此,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违反法定程序的减资,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减资决议,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规定》将公司减资过程中出现的公司减资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因公司减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减资纠纷在类型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的减资行为无效或撤销公司的减资决议;二是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减资的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因公司减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