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是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者之间因期货强行平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期货强行平仓是市场行情变化引起期货公司或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或客户又未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对期货交易者的期货持仓进行反向交易,将所得资金补足期货交易者所需保证金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导致强行平仓纠纷:(1)未履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产生纠纷;(2) 强行平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3)因强行平仓费用产生的纠纷。
在实践中,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主要有:
(1)未履行强行平仓通知义务产生的纠纷。期货公司与客户在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通知强行平仓的时间、条件、方式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强行平仓前应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给被平仓者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2)强行平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违规或违约强行平仓或超量平仓,或应当平仓而未平仓产生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承担责任。
(3)因强行平仓费用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追加保证金的,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有权就其未平仓的期货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公司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期货公司因客户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数额应当与期货公司或者客户需追加的保证金数额基本相当。因超量平仓引起的损失,由强行平仓者承担。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未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时间、方式进行强行平仓,造成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损失的,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依法或依交易规则强行平仓发生的费用,由被平仓的期货公承担;期货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客户追偿。
期货公司依法或依约定强行平仓所发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所按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后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或者客户,并列明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监管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和强行平仓等方面予以配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爪7条的规定,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强行平仓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为合同履行地;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的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的关系。一般而言,出现透支交易,必然引来强行平仓,但采用强行平仓行为却并不必然出现透支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对客户或者会员违规超仓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有权一子以强行平仓,可知,在保证金不足和违规持仓的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强行平仓。